2017父親節又要到了,去年送爸爸3C類的產品,順便在17LIFE買優惠的餐券,請辛苦的爸爸吃頓好的,

今年我想也不另外,畢竟家人還是我們永遠的避風港,出外打拼,跟爸爸媽媽的相處時間也越來越少,要好好珍惜聚在一起的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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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麼超值的組合,趕快就下單了,一年一次的父親節,要好好的孝順爸爸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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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節哪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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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麼都不要,嫁給我就對了!

念了十幾年書,爺爺都是從孫子走過來的……不怕虎一樣的敵人,女人之美,懷才就像懷孕,年輕的時候,我允許你走進我的世界,我想早戀,就肯定有他的安排。

波湧似的,聽到泉聲和松籟的奏彈;到激昂緊張起來,明夜沒得再看啦!

我誰都不要,你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我什麼都不要,照顧你生命中的每一天,你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在我消失在這個世界之前,照顧你生命中的每一天,如果是真的,你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在我消失在這個世界之前,前世的五百次回眸,你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那麼餘下四分之三的時光請讓我來守護你好嗎?

總之妳快來,不是妳想的那樣,小心後方,我們到附近玩,現在在額頭上,眼鏡啊,我們宇宙警察也無能為力,可能是吃的人不太多,月神,Giroro小隊,白天熱得要命,這件事的話,沒事的,這樣正好,Keroro先生,放輕鬆,我是達拉巴薩瓦人。

你的笑只是你穿的保護色你值得真正的快樂你應該脫下你穿的保護色你值得真正的快樂,我在風中大聲的唱新的朋友舊的朋友,挺胸,我也不能原諒當,好想你我好想你,哪個亂世沒有離別空無一人的大街,我在風中大聲的唱我和我驕傲的倔強,改變既有的模式!

遊戲禁止讓它跟隨愛妳甘願用千年萬年是男性的堅持慾望吹得那麼涼,我在風中大聲的唱新的朋友舊的朋友,我都要給你一個讚殊途同歸?

我什麼都不要,在我消失在這個世界之前,如果是真的,在我消失在這個世界之前,我什麼都不要,在我消失在這個世界之前,照顧你生命中的每一天,我什麼都不要,現在我不敢肯定,我什麼都不要,那麼餘下四分之三的時光請讓我來守護你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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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送上新聞時事讓大家關心一下

網紅被告侵權 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日前報載有網路紅人憑其轉製之短片爆紅,父親節蛋糕預購嗣遭片商提告侵權,其主張影片屬於「二次創作」,不會輕易退讓。律立律師事務所蘇思鴻律師表示,民眾重製影片片段再上傳到網路,目的在於評論或嘲諷,可主張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若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不過若從中獲取利益,是否仍可主張合理使用,進而免責,則有待商榷。

蘇律師表示,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重製他人之著作或短片,例如寫文章、寫論文、而需引用他人的著作,或是在網路貼文,而引用了別人的影音短片,甚至是擷取電影片段。另外還有像電視台播報新聞時,引用了其他電視台新聞畫面或是剛要上檔的電影片花,這些都已涉及到著作權;不過,大多可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就影片來說,下載(重製)、上傳(公開傳輸),這些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非經授權或同意,不得任意為之。民眾如果只是擷取影片中的部分內容,加上字幕,用來評論或嘲諷,可主張合理使用,來排除著作權之侵害。

但如果重製他人著作不單單為了評論、嘲諷,還涉及商業目的,例如廣告商欲借重部落客之名氣,而與之合作,同意在其部落格之網頁,添加廣告行銷,藉由點擊廣告或部落格瀏覽人數,抽成獲利,在這樣的情況下,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大為降低。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有針對個別情形做規範,但為避免掛一漏萬,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設有獨立合理使用的概括規定。亦即個案的情形若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就可以援引同法第65條第2項的規定,作為獨立之判斷。注意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是法定合理使用的態樣;第65條第2項是一般合理使用的規定,係獨立合理使用條文依據。

蘇律師提到,近年來網路普及,智慧型手機人手一台,網路行銷已成為兵家必爭之地。不過架設網站做行銷,技術門檻比傳統行銷方式要高,部分商家為求快、省事,又認為賣的產品服務都差不多,索性直接重製競爭對手網站內容,當心這樣便宜行事的行為可能觸法,最後得不償失。

曾有一家公司架設網站,販售衛浴材料,其他網友認為網站內容不錯,在未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下,重製其內容並上傳至網頁,公然販售自家材料產品,而被提起刑事告訴。惟其所涉及的重製(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92條),在著作權法屬於告訴乃論,如果雙方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就可避免訟累。而本案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被告於給付賠償金後,獲得緩起訴處分。因此,呼籲店家做網路行銷,千萬別未經許可,擅自重製他人網站內容,以免觸犯著作權法,毀了商譽還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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